青岛市泰安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泰安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Taian Chamber of Commerce Qingdao,缩写:TCCQ。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泰安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岛市投资兴办、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青岛、泰安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青岛、泰安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任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强地区间经贸交流、宣传两地引资引智政策、组织实地考察、项目对接和重大商贸活动、寻求合作机遇,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搭建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人脉资源、信息资源、项目资源等商务信息交互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与政府部门、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机构、金融领域等建立合作互动机制,不定期举办行业内的专题培训、发展论坛、知识讲座等,组织会员学习新知识、交流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
(四)反映社情民意和会员诉求,为会员争取政策红利,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五)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解决会员在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参与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使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六)加强团结和自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自觉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七)支持会员回乡兴业。引导会员通过讲好商会故事,传播商会声音,把好的项目、先进技术、高层次人才引入家乡,推动家乡创新发展。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会员为现籍或原籍为山东省泰安市或为青岛、泰安两地经贸发展作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在青岛市登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合法组织。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四)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八)向本会寻求其他合理合法的帮助。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不得有损毁本会团结及商会形象的行为;
(九)及时将会员自身动态呈现给本会,为本会的服务提供依据;
(十)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配合商会的信息登记、走访工作,为本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合作职责。
(五)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